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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媒体打交道的36点提示

社会新闻 2022-12-04 05:03:5165本站天博体育

  通过合适的方式向媒体表达意见,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。不过,并不是所有线索提供者(包括部分律师)都能及时理解媒体的关注重点。

  接下来的分享,我们主要探讨两件事:第一,呈现记者的工作方法和思维方式,避免双方在不同频道各说各话,降低沟通成本,提高媒介素养。

  第二,思考以下三者如何实现最大公约数:1、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;2、尊重媒体中立、专业的判断;3、行使公民监督权利,推动社会进步。

  不同类型的媒体有不同的规律可循。作为样本,此次讨论的“媒体”,仅指机构媒体,特别是从事法治类调查报道的严肃媒体;同时,讨论的“打交道对象”,仅适用于法治调查记者,特别是面对爆料类、案件类线索时的记者。其他类型的媒体、记者、场景未必适用。

  有的线索提供者以为这是激将法。我和不少老同行的普遍感受是,几乎没人被激到,反而会觉得对方故弄玄虚、不懂媒体,印象先减三分。

  就像有的当事人老觉得律师拒绝接案是由于“不敢代理”,但哪有这么简单?律师肯定是考虑了证据情况、法律规定、案件进展、当事人情况、个人兴趣等案内案外因素。同样的,媒体也得对线索进行一系列专业判断,只不过维度变成了新闻性、可操作性等等(稍后详细展开)。很多时候,不报道不等于不敢报道。

  有的线索提供者觉得记者只须将自己材料整理一遍,甚至是照发。这是误会。记者的工作也是一门专业。

  其实,调查报道流程和刑辩律师办案有相像之处:1、律师先要阅卷,还要检索法条、案例、论文、背景等资料,而记者采访前,也要做类似案头工作。2、律师要会见、取证,对应地,记者要去采访,包括找到合适的地点、合适的各方当事人,问合适的问题,核实甚至质疑各方说法(包括线索提供方),整个过程不乏斗智斗勇。3、律师可能遭遇会见难、取证难,记者有时也会被阻碍、被挑衅。4、律师的成果之一体现在开庭,记者的“开庭”就是写稿,按照一定逻辑呈现事件重点、各方观点。

  记者还有其他的工作方法。欲对此有更直观的印象,可参考2016年我的业务小结《基于“信息”与“角色”做调查报道》。

  有的线索提供者喜欢每天追着记者问:今天干了什么、见了谁、他说了啥,明天打算去哪里、想问什么、该问什么。但不少时候记者只会搪塞了之。

  还是拿办案打比方。律师不喜欢当事人指导办案,类似的,记者也不喜欢别人指导采写,因为,对于如何把线索落地为可刊发的报道,没有任何人比记者更专业了。另一方面,记者有客观中立义务,采写被指导则无公信力可言,对记者来说,线索提供者只是当事一方,并非记者的委托人,更不是记者的编辑、领导。

  一个亲身体会是,99%的线索提供者都认为自己的事很重要,90%认为“报出来必火”,50%认为自己的事能让记者获得中国新闻奖/普利策奖。

  现状是,可能只有30%的线索能被报道。因为,媒体对线索的判断方式与线索提供者不一样,而这判断又无绝对标准:不同媒体不同,同一媒体的不同部门不同,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记者也不同。

  但,大家仍有些相对一致的认识,比如从以下四个维度考量(每个维度又对应媒体的一个定位。强调定位,是由于外界常给媒体不同于其定位的预期):1、新闻性:媒体是传播机构,不是信访机构,也不是学术机构;2、公共性:媒体是中立机构,不是代言机构,也不是争议解决机构;3、可操作性:媒体是信息搜集机构,不是司法机构,也不是侦探机构;4、规避风险性:媒体是普通机构,不是超人机构。

  简单说,新闻就是“新”,就是“事件上有特点”、“时间上有进展”:1、要么是事情本身或某些局部元素比较少见、典型;2、要么是同类事情很多,但这件事属同类中少见的、经典的;3、要么本身就是公共事件,它的新进展也较易被关注;等等。

  切记,媒体的定位之一是传播机构。从功利角度看,媒体派出记者,一个重要考虑就是报道能有很多人看;从推动社会进步的方式看,只有典型案例才能引起各界共鸣、讨论,平淡无奇的事情只会淹没在信息洪流中,媒体社会责任正是通过披露、调查典型案例而实现。

  最好本来就是时代发展中的重要问题,你的线索正好把这议题给激活了。比如,法治,市场经济,各项机制的改革,公民的生命、自由、财产等权利保护,等等。能提炼或识别出重要问题,很考验律师的敏锐。

  但,不能简单把政策依据作为新闻点。比如不少人喜欢说自己的线索涉及民营企业家保护,那么,你是民营企业家,他也是民营企业家,大家被抓之后,也都是影响了生产、就业、当地经济,为何媒体要只报道你呢?显然,这不是最最关键的。

  不妨把提示6的“新”作为x轴,提示7的“重要”作为y轴,当事情越少见、典型且话题越重要的时候,数值越大,越常是大新闻。

  一是标准的监督对象。包括官员特别是公检法人员,无论是他们做错了事,还是他们被冤枉了(如吉林法官王成忠案,云南杜培武案);也包括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以及事关较多民众的其他各类机构,等等。

  二是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的群体。如:学生,如中国青年报报道的“刘大蔚网购被判无期”案;访民,如该报报道的“河北某教师被定敲诈勒索罪”案;等等。

  三是其他备受关注的群体。比如,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历来颇受关注,林小青案、吕先三案等案件因而走入公众视野。其他还包括民营企业家、名校教授、院士等关注度较高的群体。

  又如,当事人面临重大困难,常见的场景是:死亡,重伤,重刑,损失惨重(一般至少几千万起,财经类媒体可能认为至少得上亿),妻离子散,等等。并且,这个困难现在仍未彻底解决。

  如果无法提炼出“‘新’在哪里”,要么是没找准角度(有时候事情全貌不是新闻,但事情的局部反而是新闻),要么是它可能真的不适合寻求媒体帮助,更适合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。

  比如,愤怒,像南方周末的《刺死辱母者》,击中了国人的护母情结,以及正当防卫的法律命题;同情,还是南方周末的《拯救“死囚”弟弟》,写了念建兰等几位为了帮助弟弟平冤而一路奔波的姐姐;还比如,荒谬的,温情的,焦虑的;等等,总之令人拍案而起。

  当然,对一家成熟的机构媒体来说,记者的表达是克制的,不会刻意渲染这些情感。这种共鸣是事件本身带来的。

  毕竟是传播机构,不能一上来就写“long long ago”的事儿,得有“新闻由头”。最好有新的阶段性进展,再不济,也得是当事人又递交什么材料了。

  所以,能被报道的线索,大多与行政诉讼、刑事诉讼有关,民事案件少之又少,除非是民事案件与“公”的重合之处,如:政府、国企或其他公立机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显不诚信,法官采信了明显造假的证据因而造成了一方重大损失,能折射出某个深刻议题,上市公司或明星企业相关丑闻,等等。

  有些观点从律师的角度看可以自圆其说,而媒体的逻辑是中立的、第三方的。一般来说,在没有客观证据、明确法条、科学规律或日常经验支撑的情况下,律师的推理、揣测、反问、称当事人遭报复等观点被媒体采信的可能性较低。

  对各方讲的故事,媒体会在心中“排除合理怀疑”,质疑要点包括:1、是否回避了不利事实;2、行为是否可以有不利解释;3、行为是否又可以有有利解释;4、证据与待报道事实之间有无因果关系;等等。若媒体有以上疑问,可耐心解释。

  有的人顾虑媒体接触当事另一方或办案单位,认为可能问出不利于己方的话甚至假话,或者担心对方找媒体公关、施压。

  但,大部分时候,接触另一方是媒体的必要程序,以体现报道平衡,给当事双方平等的说话机会。除非极个别特殊情况。

  其实,关于前一顾虑,成熟的媒体有时会拿着对方回应请另一方再回应,并综合全案证据判断;关于后一顾虑,不同媒体的应对能力不同,但大多都在刊发节奏等方面有一些技巧。

  应该有些公共视野。建议也提供一些与自己无关但与法治、经济有关的线索,比如某个法治人物(如:《人物》曾报道一位挂职担任死刑复核法官的学者),某项法律制度得失(如:南方周末报道《公职律师如何更像律师》),观察到的某个法治的细节、现象或趋势,等等。

  选题的可操作性,某种意义上,就是媒体获取相关证据、并证明待报道事实的难易程度。有些线索看似不错,但对媒体来说,难有证据证实,也难有证据证伪,不具有可操作性。

  这是因为,从功利角度看,若启动选题后却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报道,媒体无疑浪费了人力、物力;从实务角度性看,虽然记者有独特的调查方法,但媒体毕竟不是司法机关,没强制力要求所有人必须接受采访。因而,不少时候,线索提供者须尽到一定的举证责任,才能说服媒体启动一个选题(当然,举证得在法律范围之内,不能泄露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)。

  因为,媒体只是一个信息搜集机构,证据搜集到什么程度,话就只能说到什么程度。故,很多时候,举证责任要么你承担,要么媒体承担,最终都证明不了,那某个点就写不了,或者不能写得太“满”。

  媒体最希望看到的举证程度是,即使对方拒绝采访,也能依靠现有证据基本“坐实”。这是可遇不可求的理想状态,但至少也要让媒体相信“这事有比较充分的证据,很大程度可能是真的”。

  当然,这不是说媒体只会等着“喂料”,而是说启动选题的证据标准。启动之后,媒体有自己的工作方法进一步核实、调查。

  包括:盖戳的国家机关文书(如:起诉书、判决书、信访答复等等)、视频、音频、照片、截图等等。律师知道证人证言等主观证据易变动,媒体也知道。

  媒体很难报道“一对一”的事情。专业的报道不是“A说了什么、B说了什么”,而是“A说了什么、B说了什么,但真实情况是什么”。最后一个环节很重要。

  举个简单的例子,一方称嫌疑人被刑讯逼供,办案机关否认,那么,媒体若把两边观点各写一笔,难免让读者不知道该相信谁,于是有时索性不报道。除非存在倾向性的证据,如拿到了能证明刑讯逼供的照片、视频、录音等等。

  很多记者最最在意的,真的不是宏大的定性问题,而是待报道事实有无扎实证据,尤其是核心事实能否立得住。至于事件意义,有时是证据扎实之后才会最后一步戴的“帽子”。

  要么,媒体有条件采访当事另一方(如:有相关联系方式,等等);要么,媒体可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另一方的回应(如:旁听庭审,拿到有关部门此前的书面回复,等等),或采访到支持当事另一方的观点。

  有的记者善于突破,有的不擅长;有的记者喜欢通过简单核实证据就能完事儿的“快题”,有的喜欢实地走访一两星期才能做出来的“慢题”;有的记者喜欢“看菜吃饭”,若选题重大,投入大量时间也愿意,没什么性价比则算了。

  “硬伤”通常指的是:违反明文规定的,明显是造假的,明显不合常识的,实质性证据十分充分的,等等,总之,是报道之后被批评对象辩无可辩、没脾气的。

  如果事件主要是普通的定性争议,尤其是法律上本来就可以有两种、多种观点的争议,媒体一般会较为谨慎。

  媒体大多以实体问题为关注重点,只有程序违法是不足以报道的——这只是客观地陈述很多媒体对线索的判断思路,不代表我认为律师及办案人员可以“重实体、轻程序”。

  当然,也有例外。比如:1、程序问题本身是新闻,最典型的是涉案财产处置的题材;2、程序问题作为实体问题的“佐料”,即:实体问题已很严重,再加上重要的程序问题,让其显得更严重;3、事件本身为公共事件,那么,包括程序问题在内的新进展,可能都易被披露;等等。

  媒体一般很难在一审判决前报道某个案件,一是因为媒体那时难以见到全案完整证据,二是尽量规避“干扰审判”的指责。

  但也有例外,如:证据十分确凿的(如:某人明显不在作案现场,公安却认为其作案);办案机关实质性地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;记者全程旁听了庭审的,或者旁听了主要的相关部分的;其他重大热点案件;等等。

  有的是故意混淆概念,比如,有的律师明明只是向办案机关递交了材料,却对媒体声称是办案机关约见了律师。另一类是无心之失,比如,有的律师辩护称某个受贿地点不存在,而媒体却查验到了那个地点。

  虽然记者对律师所言有核实的义务,但,律师如果能够表达、解释得更精准一点,媒体的一些失误是可以避免的。

  常见的是,媒体采访了一半,有关部门感到压力,便向当事人承诺只要不再接受采访,事情马上解决。有的律师真的从此不再接记者电话。

  这样做可能有两个结果。第一,基于先前的采访素材,报道很有可能仍然继续刊发;第二,记者极为愤怒,该律师名字一段时间内在记者群体内部被“通报”、“拉黑”。

  有的律师会说,律师首要职责是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,不理记者的做法虽不厚道,也不违职业伦理。但我觉得,这个场景完全可有更好的处理方式,否则无疑是“把媒体当枪使”。其实,从媒体的经验来看,有关部门有时只是缓兵之计,并不会真的解决问题,而那时再回头找媒体,媒体肯定不管这事了。

  在批评类报道中,不分青红皂白地给奉行专业主义的严肃媒体塞钱、物,大概率会被拒绝,有时还会让对方尴尬甚至不舒服。不建议这样做。

  另外,有的当事人会将线索以新闻稿的形式呈现,实际上,并不是所有记者乐见如此。有的记者认为这有利于提炼重点、方便工作,但相当一部分记者对此不适,一是觉得这是在暗示媒体直接照着刊发,感到自己及所在机构被看轻,二是认为“报道”写得不好,不符合中立、客观的要求,干扰思路,还不如把事情直接说一遍。

  若严格按照发达国家的专业采编流程,刊发报道前,媒体通常不给当事一方提前看初稿。但我国在实践中没有完全如此,尤其是在涉及专业问题的稿件当中。如有机会看稿,宜尽量只核对有关事实的部分,“可改可不改的,不改”,并保持商量态度,尊重媒体的定稿权。

  一些事情的确存在法律争议,但,个别人只允许记者写有利的,一旦报道流露出一点质疑,甚至只是没按提供线索时的思路来写,就大发雷霆,有的还翻脸认为媒体被对方收买了。这有些反应过度。

  其实,在争议确实存在的情况下,仅支持一方的报道未必让读者信服。只要媒体抓住主要矛盾,平衡、客观呈现,当事人合法利益也完全可以最大化。

  可能你有时是“被进攻”的。当接到记者电话,他也许之前已采访了很多人,即使粗暴挂断,稿件仍可能照样刊发,届时报道缺乏本方声音,反而态势更不利。

  记者采访可能遇到各种纠纷,如被非法限制自由等等。同行的律师可帮助的,一是及时与记者所在单位联系,请单位出面协调;二是尽可能接近记者所在位置,以备需要;三是打听记者的去向、状态,包括被扣地点、理由,对方的人数、单位、职务、姓名或证件号,以及记者是否被打、对方是否违法等信息;四是让对方知道记者并非“人生地不熟,没人管”,以降低违法事件进一步发生的概率;五是在侵权局面无法控制的时候适时对外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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